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
成套消费品: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以旧换新: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3.电子烟:
纳税人生产电子烟:按照生产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纳税人批发电子烟:按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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