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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账务处理(正常报废的存货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22 13:36:08 | 浏览量:

存货报废账务处理

一、合理的物料消耗或报废

**、有关财务处理:

1、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例1:某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专用**上注明数量11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正常损耗1公斤,入库10公斤,款已付,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3%,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

贷:银行存款1243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10公斤,金额1100元,单价为110元/公斤。(采购单价原本是100元,由于合理损耗单价变为110元)。

2、生产流程中的半成品\原材料\产成品在合理范围内的报废。

例2:生产1件A产品需消耗1件B材料,某月为生产10件A产品投入10件B材料价值100元,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的缘故,正常耗损1件B材料,直接人工为17元。那么A产品的总成本为117,单位成本(100+17)/9=13元/件。我们可以看出,正常的物料消耗,只是单纯的导致单位成本增加,财务上不需要做特殊的会计处理。

第二、有关税务处理:

1、增值税:

不影响,正常抵扣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存货正常损耗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二、管理不善造成的报废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会计处理:

1、发生报废时,应调减有关存货的账面价值,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等待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的账面价值)

贷:有关存货科目(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报废存货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如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要转出其计提的累计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2、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的赔偿)

管理费用(扣除残料及赔偿后的净损失,属经营损失的部分)

营业外支出(属于非常损失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如果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做专项申报。

三、非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的存货报废

**、有关财务处理

1、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务损溢,贷记库存商品

2.批准后: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务损溢

第二,有关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存货报废的内部审批文件,存货盘点表,有企业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书面签述的资产报废声明等。

四、有关存货进项税额需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主要情形

按照现行税法,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及霉乱变质以及因违反行政法规造成货物及不动产没收,销毁及拆除的情形。

所以并非所有的存货报废均需进项税额转出。

正常报废的存货怎么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税法上不得抵扣、进项转出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存货报废的原因是“过期”,而非“管理不善”;这属于市场范畴,是正常的经营损失,而并非“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而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如下资料:

(一)“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二)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2023-04-06):食品过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税前扣除,但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纳税人应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另外,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会计处理方面

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分录,用以进行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在产品)、库存商品等

借:营业外支出(企业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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