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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0-01 14:13:46 | 浏览量: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1)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

(2)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5.“营改增”后,成交价格等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人也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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