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和(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表示,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相关资料。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程序,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一般纳税人性质: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验补货销售额的企业和企业单位,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小规模纳税人性质: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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