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解决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解决征税问题之外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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