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疑难问答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4-09-28 21:36:36 | 浏览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更多注册会计师精彩内容,请关注东奥注册会计师频道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