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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用益物权的特征(掌握)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1)性质属于限定物权,非完全物权。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对标的物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人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即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担保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属于价值权)
2.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非从物权)。
3.从物权的特征角度分析:用益物权亦属于支配权、排他性财产权、对世权、绝对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5.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目前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尚未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的类型。
【考点2】用益物权的类型及变动(掌握)(P196)
《民法典》规定了五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除此外,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调整)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权;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上税务师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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