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例如:大修理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房产税,大修理后作为厂房投入本单位使用时)。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1)地上建筑(自用)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独立地下建筑(自用)
应纳税额=地下房屋原价×折算比例×(1-扣除比例)×1.2%
(3)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相连(自用)
应纳税额=(地上房产原值+地下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或4%)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起算时间: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是对于考题中出现的“某月起对外出租”和“某月底对外出租”需要予以区分。如提示“5月起对外出租”,默认为4月已经交付出租房产,故应从5月起从租计征房产税。如提示“5月底对外出租”,默认为5月交付出租房产,故应从6月起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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