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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7 07:09:57 | 浏览量:

增值税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国家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下面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说明:因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本文转载于中国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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