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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8 03:57:52 | 浏览量:

五、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核定应税所得率,根据企业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等数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通过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怎样申报?

(一)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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